福建物構所關于研究生考勤請假制度的通知
第一條 研究生應按時參加培養(yǎng)方案規(guī)定的教學科研活動和所里、研究生部統(tǒng)一安排組織的活動,因故不能參加者,必須辦理請假手續(xù)。全體研究生要提高認識,自覺地、認真地執(zhí)行考勤請假制度。
第二條 研究生請假均須書面申請,填寫《福建物構所研究生請假申請表》,請假應事前辦理,經批準方為有效。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,不得事后補假。
第三條 研究生請假分事假、病假、公假三種。請假程序由請假、續(xù)假、銷假三部分組成,完成請假程序指由請假到銷假時止。
第四條 請假 3 天以內(含 3 天)由導師審批,報研究生部備案;請假 3 天以上、 7 天以內(含 7 天),由導師簽署意見,所在研究室主任審批,報研究生部備案;請假 7 天以上,由導師和所在研究室主任簽署意見,報研究生部審批。
第五條 研究生因病請假必須有縣級以上醫(yī)院證明。因公出差、參加學術會議、赴外地調研等學術活動須有有關單位(部門)的證明。研究生在一學期內,請病事假累計達到 8 周者,應辦理休學或退學手續(xù)。
第六條 上班30分鐘以后到達,視為遲到,下班30分鐘以前離開,視為早退。遲到早退累計3次視為曠課1次,情節(jié)嚴重屢教不改者,將給予通報批評并作為研究生獎懲的重要依據(jù)。月曠課一周(含累計)者,扣發(fā)當月考勤津貼及創(chuàng)新津貼。
第七條 研究生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準而擅自離所,或假期期滿未按時返所,或續(xù)假未獲準而逾期不歸,均按曠課論處,并根據(jù)《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,視情節(jié)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。
第八條 研究生考勤統(tǒng)計結果是審核學生參加本門課程考核資格的重要依據(jù),也是對學生進行獎懲和學籍處理的重要依據(jù)。凡不服從考勤和弄虛作假者,應予以批評教育,直至紀律處分。
第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研究生部,自公布之日起實施。
中科院福建物構所研究生部
二O一O年七月十二日